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邀同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8月18日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壹紙,借款額度總計新臺幣30萬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甲○○自應還款日(民國97年8月1日)起尚餘欠新臺幣161,960元整仍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約據所訂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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