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2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95年7月12日、同年7月27日之皇家時報,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以95年催字第722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4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皇家時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95年7月12日,並於95年7月27日登報更正,是至95年11月27日屆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96年2月27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6年3月7日始為除權判決之聲請,顯已逾前開法條所定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附表:
┌──────────────────────────────────────────────────┐│股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8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NE00096-3│萬股│1│10,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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