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金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秀敏┌───────────────────────────────────────────────────┐│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ND0000000、88N│股票│300│3000│││││D0000000-00ND0000000、85ND01│││00│││││9281-85ND019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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