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賠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賠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賠字第八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本件聲請案相關之不起訴處分書正本。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之正本;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甲○○聲請冤獄賠償,其聲請書未出具不起訴處分書,足證聲請人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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