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訴字第242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碧雀
法官陳添喜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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