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一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訴訟代理人 郭栢岐 被告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九十四年度促字第一二四九七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參拾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參仟參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貳仟參佰陸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繕本二件(附證據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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