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代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代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經本院調閱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卓進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