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5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鄭育珊 之繼承
人即被告 郭佳麟 、 郭靜茹 、 郭洺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778
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