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5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鄭育珊 之繼承
  人即被告 郭佳麟郭靜茹郭洺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778
  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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