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  鄭漢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幸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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