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1586號
原 告 乙○○
3之1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現於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另案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14
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