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錠劑(黃色錠劑陸顆,淨重一點
八八七九公克,驗餘伍顆,淨重一點五六二六公克;橙色錠劑伍
顆,淨重一點五九○九公克,驗餘肆顆,淨重一點二五五七公克
)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一、第五、六行「黃色碇劑6顆,淨重1.8879公克;澄色
碇劑5顆,淨重1.5909公克」應更正為「黃色錠劑6顆,淨重
1.8879公克,驗餘5顆,淨重1.5626克;橙色錠劑5顆,淨重
1.5909公克,驗餘4顆,淨重1.2557公克」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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