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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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50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89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續字第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科刑之判決書須將認定之犯罪事實詳記於事實欄,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以使事實與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原判決對前揭敘述未審酌,聲請人為此依法聲請再審,請貴院明察,裁定准予開始再審云云。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