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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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附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九年度台附字第四六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丙○○丁○○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殺人未遂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七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乙○○、丙○○、丁○○不受理,因而為駁回上訴人甲○○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蔡名曜法官葉麗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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