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4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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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249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王秋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02號,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判決業於98年8月14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之送達處所即臺北市郵政0000-000號信箱,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上訴人竟遲至同年9月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高玉舜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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