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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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債務人 高其雲 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煩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及第6項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須主張並舉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該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始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亦同此意見,有司法院民國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990002160號函可資參照)。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高其雲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件:
⒈就所主張「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
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還款計劃顯有重大困難」即「於96年6月起失業無收入,其後均係臨時性非固定工作,收入不穩定,無能力償付協商款,而自96年6月起毀諾」之事實,提出證據證明,且務必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⑴債務人於96年6月失業之原因?如係非自願性離職,是否領
取資遣費及失業補助?各若干元?並提出96年6月失業時之離職證明書、資遣費及失業補助之領取證明(如:領款帳戶存摺)。
⑵提出債務人95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高學歷證書。
⑶說明債務人於96年6月失業後之工作情形(包括:任職公司
、工作內容、薪資金額等項);債務人如又失業,請 陳明 失業之原因。
⒉就債務人所陳聲請前兩年內收入部分,請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⑴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內容、職稱,並提出
在職證明、自任職日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帳戶(包括封面及內頁)影本。如債務人係以現金領薪,請提出經雇主簽名或蓋章之證明文件(應載明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⑵依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其自98年4
月起每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萬0,100元,則債務人稱98年失業乙節,難認屬實,而其稱自99年1月起迄今每月收入1萬4,000元等情,亦與上開投保金額顯有落差,請據實陳明聲請前兩年內(即自98年5月起至100年4月止)之收入情形。
⒊就債務人所陳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部分,請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⑴說明債務人每月電話費968元之原因。
⑵說明債務人之配偶 劉家豪 目前工作內容、任職公司、每月收
入情形,並提出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⑶說明目前共同居住之人有若干?其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各
為何?又其與債務人如何分攤共同生活必要支出?⑷債務人自陳其於98年間失業無收入,請說明其於98年間之必
要支出如何負擔?如有第三人資助,請陳明該第三人之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⑸提出債務人每月勞保費及健保費各803元、573元之證明文件。
⑹提出自98年5月起迄今之水費、電費、瓦斯費及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⒋報告自95年4月協商時起迄今,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95年4月起迄今之所有金融帳戶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時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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