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503號
原   告  沈譽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9,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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