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06號
原   告  鄭錡鍵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雅筠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6,16
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2,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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