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72號
原   告 益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弘祥
訴訟代理人  黃致豪 律師
       林陟爾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誠營造有限公司呂家熏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6,0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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