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72號
原 告 益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弘祥
訴訟代理人 黃致豪 律師
林陟爾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誠營造有限公司、 呂家熏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6,0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