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保險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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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保險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上字第14號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被上訴人 籃培瑄
張麗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
李佳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張恩賜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