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4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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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44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叔芸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叔芸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 吳志鴻 同意後,」後補充記載「蔡叔芸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意」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賭博案經法院判刑之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猶未見警愓,仍以電話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簽賭六合彩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刑法第38條,並增訂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3,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是依上述規定,行為人之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查被告於偵查時供稱,伊沒有贏,伊大概輸了100萬元等語(見偵字第11775號卷第10頁),復查無積極證據被告有因實行本件犯罪而獲利,無從認為被告有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1775號被告蔡叔芸女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7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叔芸自民國103年11月24日起至104年12月28日止,經由曾姓女子取得六合彩簽賭組頭吳志鴻(涉嫌賭博部分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393號、第9589號併由法院審理中)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並獲得吳志鴻同意後,即接續撥打電話向吳志鴻簽賭六合彩,簽注金每筆新臺幣(下同)80元,以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做為中獎依據,其簽賭方式為「坐車」,即下注1至49中某一號碼,如坐「全車」需交投注金3,840元(80×[49-1]=3,840)如開出號碼中有該投注數字,與其他中獎的5個數字合起來為「五碰」,獎金如同中「二星」5次,中1車彩金即與中「二星」同為5,700元,中「全車」可得彩金2萬8,500元(5,700元×5=28,500元)。蔡叔芸並依吳志鴻指示,以其名下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將投注金匯款至其岳母 陳勉 名下之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如蔡叔芸未簽中,所繳簽注金則歸吳志鴻所有。如簽中數字,則以其前開第一銀行帳戶收取彩金。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蔡叔芸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吳志鴻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三)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四)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
(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93號、第9589號併案意旨書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嫌,被告於各期彩金開獎前多次向吳志鴻下注之舉動,為單一犯意下之接續數舉動,請依接續犯以一罪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檢察官賴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