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9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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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9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九二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三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附表編號一)、同年六月十二日(附表編號二)、同年七月十二日(附表編號三)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面額(新台幣)票號
1甲○○郵局劃撥支票90、10、10玖萬貳仟元E0000000
0同右同右90、11、10同右E0000000
0同右同右90、12、10同右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