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九號
原告甲○○
送右原告與被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折合銀元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拾萬元,折合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