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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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七三號
原告柯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陸拾捌萬貳仟玖佰叁拾元,折合銀元玖佰捌拾玖萬肆仟叁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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