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О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