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頂讓合約書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39號原告 甄啓強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
蔣美龍 律師被告棨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黃冠嘉 律師被告 謝嘉祐上 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綺耘 律師
李尚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頂讓合約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