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 游乾隆 被告 楊文廣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1年度易字第4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整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並宣告對被告監獄內之保管金予以假執行。(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事實陳述略稱:詳如告訴狀及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及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部分即被告楊文廣傷害及公然侮辱原告游乾隆案件,本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2日宣判,此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37號案件之審判筆錄1份附卷可稽,而原告於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之102年1月24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1枚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當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黃瀞儀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