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昭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昭男所犯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昭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罪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罪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99年1月1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昭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詐欺│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6月│││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6.04.17│96.07.2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桃園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95號│96年度偵字第21061號│├─┬──────┼──────────┼──────────┤││法院│嘉義地院│桃園地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朴簡字第372號│96年度桃交簡字第4025││實│││號││審├──────┼──────────┼──────────┤││判決日期│100.11.30│96.10.19│├─┼──────┼──────────┼──────────┤││法院│嘉義地院│桃園地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朴簡字第372號│96年度桃交簡字第4025││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0.12.26│9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