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654號
原 告 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昶慶
被 告 王媜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
同法第436條之9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戶籍資料查詢
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雖稱兩造間委託契約書
第6條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因當事人一造係法人,
依前開說明,並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