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簡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宜簡字第62號
原   告  游清水 即旭翔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
被   告 楓葉亭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昌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徐源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陸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即新臺幣貳
仟貳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陸佰伍拾
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7月間起,向原告租用發電
機200KW使用,惟至同年8月9日退租後,原告竟發現系爭
發電機業已損害,因為被告使用不當造成用電負載超過發電
機之容量,其中引擎、發電機組均已損害,經原告委由第三
人高興企業社及巨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凱公司)修
理,目前總修理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44,421元。詎料原
告於日前要求被告清償上開款項,均無結果,爰依損害賠償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44,42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答辯如下,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一)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
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
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意即,出租人即原告於交
付系爭發電機時有保持發電機於正常使用之狀態,被告均
依照原告交付時所指示之使用方式操作發電機,經原告請
吊車拖回時,原告初稱係因被告使用電壓有問題云云,但
系爭發電機為220伏特,而被告使用380伏特,被告並無使
用違誤,若是電壓超過負荷亦有自動斷電之運轉保護,不
會損害發電機,此亦有國家標準CNS10204「對於發電力有
過負載時,有保護作用之過電流斷電器」等規定可資參酌
;又稱係台電送電未將發電機拆下來致用電負載超過發電
機容量云云,但如是電壓超過負荷亦是自動斷電不會損害
發電機。
(二)原告於100年8月中旬左右通知被告有關系爭發電機故障乙
事,經被告委任傳豐水電之工地主任 吳傳昌高鵬 電機冷
氣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朝基 前往原告處,並拍下故障發電機
之照片,當時即發現系爭發電機欠缺機油,異於尋常而導
致燒燬,經向臺電退休總工程師詢問亦證實是欠缺保養,
機油欠缺而致燒燬,發電機燒燬後其外在油漆皆屬良好,
故燒燬是自內而外,並非自外而內燃燒,故而原告主張是
用電負載超過發電機容量云云,並無足採。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0年7月間起,向原告租用發電機200KW
使用,惟至同年8月9日退租後,原告發現系爭發電機業已損
害,經原告委由第三人高興企業社及巨凱公司修理,目前總
修理費用為344,421元,經原告向被告請求賠償,被告拒絕
之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維修單1紙、估價單4紙、對帳單1紙
、出貨單1紙、存證信函1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8至42頁),
被告亦未爭執,堪信屬實。
四、本院首應審酌之爭點應為系爭發電機損害之原因為何?經查
,證人即高興企業社負責人 李慶興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法官問:你是否有受游清水先生委託,修理200K發電機?
)有,我是拉到我工廠修理,發電機引擎是整個內部零件因
為過熱整個彈出來,彈出引擎連桿還有內部螺絲,引擎連桿
是整個引擎傳動熱能所需要的連結器,還有內部螺絲也彈出
來,整個引擎都爆開了,引擎無法維修,所以換了引擎。…
我換了一個中古的引擎,再進行維修,因為舊的引擎已經不
能修了。」、「(法官問:發電機為何會引擎過熱,內部螺
絲爆開?)我檢查的時候,有發現機油被火燃燒過,連桿會
因為過熱跑出來,應該是因為引擎出力太大,應該是因為發
電機是200KW但是如果使用到300或400KW就會爆開,之
所以會使用300或400KW,可能是接線的問題。租這台發電
機的人如果接錯,或是一下子忘記這台發電機的力量是多少
,電力使用過度,引擎就可能會受不了。…」、「(原告訴
訟代理人問:這台引擎的機油是否有欠缺的問題?)這台引
擎是因為連桿過熱而燃燒,所以機油有減少很多,無法斷定
原先機油有多少,所以無法判斷有無機油欠缺。…如果是欠
缺機油旁邊零件不會亮晶晶,中間燒掉的部分黑掉了,中間
這段機油不見是因為燃燒的關係,表示原來機油是夠的。」
、「整個外部零件燃燒融化,還有後發電機也燒焦,就是負
載過大的問題。」、「引擎如果機油不足的話,引擎會整個
磨損咬死,是不動的,而不是發火燃燒,有動才會爆出來。
沒有機油的話就不會動,不會旋轉,沒有發電作用整個動作
都沒有,有機油才有爆出來的可能。」、「(被告訴訟代理
人問:你對電不是專家,為何確定是負載過度?)是因為引
擎爆出來,只有發電作用沒有其他的作用,所以就是負荷太
重。」;證人即原告公司負責保養系爭發電機之員工 游文熙
證稱:「送回來的當天是晚上我沒有注意看,第二天要去保
養的時候看到引擎有破一個洞,馬上就跟老闆報告,老闆就
請被告的人過來看,我跟被告說是負載太大了,導致引擎破
掉,被告說是因為機油不夠才會這樣子,我有一直強調是因
為負載太大才會這樣子。」、「(法官問:在租給被告前是
否有進行保養動作?)前一天有進行保養,內容有水箱的水
,皮帶還有機油。看皮帶的鬆緊度夠不夠,水箱的水是否足
夠,及機油容量是否足夠。」、「我馬上就判斷是因為負載
太大,導致機油燒乾,無法潤滑,連桿就直接從引擎旁邊跑
出來」;另證人即巨凱公司之維修人員 洪春生 證稱:「發電
機的轉子及磁場整個燒掉,燒掉後轉子上的銅線及磁場整個
壞掉,打到外殼的線圈,引擎速度慢下來整個不關機,引擎
就會踢出來就是搖臂踢出來碰到引擎壁也踢出來,裡面的螺
絲也整個彈出來,整個引擎壞掉,修理的部分就是線圈砍掉
整個再繞線,至於為何轉子會燒掉是因為負載過重,整個發
熱線圈變軟會打出來,負載過重就要馬上關掉,發電機可以
用380安培,通常我們在使用是八成,否則容易燒掉,所以
只有300安培可以用,我的研判就是負載過重,否則轉子不
會燒成這樣。」、「引擎機油要是沒有機油是連桿的地方燒
掉而已,不至於搖臂會踢出來,因為裡面沒有機油就夾死了
。」;惟證人即傳豐水電之工地主任 吳傳豐 證稱:「(法官
問:是否有受被告拜託於100年8月修理壞掉的發電機?)有
。我有拍照片,我先去看機油的游標值,機油是空的,被告
的經理請我去看一下,外部有燒掉,不會動,沒有看內部情
形,那時候判斷是因為沒有機油才會燒掉,不知道為何沒有
機油。」、「(法官問:有無可能是因為負載過多的原因而
燒掉?)不可能,當初原告有去試車,發電機啟動後,有勾
安培數,沒有超過,因為發電機只有空調主機在用而已,主
機用電量是140安培,發電機應該是不會超過,應該是沒有
機油的關係。」、「(被告訴訟代理人問:250KW這台機
器的安培數最大容量到幾安培?)應該是200KW安培數最
大容量,滿載應該是280幾安培,斷路器(即無熔絲開關)
是設定在250安培…」、「(法官問:李慶興陳述引擎旁邊
都亮亮的,只有中間黑掉,表示有機油,有何意見?〔提示
照片〕)引擎部分我不熟悉,我是知道電路的部分不會超載
,因為有固定的安培數在裡面,我第一時間去拍照的時候確
實沒有機油。機油不可能燒掉,沒有機油就會爆缸。」;證
人即高鵬電機冷氣有限公司負責人即受被告委託裝設冷氣之
陳朝基證 稱:「100年8月(冷氣所使用之發電機)壞掉我
也知道,是因為發電機裡面沒有機油,我跟吳先生一起去照
相,至於為何沒有機油我不知道。」、「(法官問:是否有
可能因為冷氣用電負載太重?)當初去試車都有量過,不過
沒有注意當時是否有機油。因為我是負責冷氣的部分。」,
「(法官問:是否知道冷氣的安培數?)我的冷氣是140安
培,使用發電機200KW應該是夠。」、「(原告訴訟代理
人問:你是否知道被告是否有接其他電器使用?)沒有,我
只知道我的冷氣使用而已,如果有的話,就是接兩個廚房的
抽風機而已。廚房抽風機一個5馬力一個10馬力,這樣不會
超過。」等語,參照前開證人之證詞,證人李慶興、游文熙
、洪春生依其等所見,認定系爭發電機係因用電負載過重,
致引擎起火而致毀損,但證人吳傳昌、陳朝基認為依其所見
係因機油欠缺致發電機毀損。惟核,證人李慶興聽聞其他證
人之證詞後陳稱:「因為內部有引擎引擎有發火,所以機油
都燒掉,所以游標才會顯示沒有機油。」,證人吳傳昌則陳
稱:「因為引擎外殼油漆還很漂亮,至於裡面引擎的狀況我
沒有注意,我沒有注意到引擎的部分。」,足認證人吳傳昌
對於系爭發電機於毀損時,並未詳細檢查引擎毀損之狀況。
且查,經本院提示原告所提出之引擎破洞照片予證人陳朝基
閱覽,系爭發電機何以會有破洞乙事,證人陳朝基則坦稱:
「這我不清楚。」等語。再核,證人陳朝基雖自認其所裝置
之冷氣機應不致產生用電負載過重之情形,但亦自承除了冷
氣機外,另裝設有廚房抽風機二組,其雖自忖亦應尚不致於
負載過重,但系爭發電機未僅使用在可控制其用電量之冷氣
機組上,又因加裝其他電器用品,自使用電量無法準確估算
,使用設施複雜化,致用電負載過重之可能性即甚為高,是
而,綜合上開證人之證詞,應認系爭發電機應確係用電量負
載過高而致引擎燒毀。
五、本件次應審酌原告所提供之系爭發電器是否未裝置過載保護
斷路器?原告有無未提供合於約定之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予被
告之情形?經查,證人即原告公司負責保養系爭發電機之員
工游文熙於本院訊問時證稱:「(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照片
中有無斷電系統?請指出位置。)有,(並指出其中1張照
片有洞的地方打圈)。交給被告的時候就已經拆下來了,是
因為怕負載太大,因為瞬間電流太大會斷電,怕跳電,所以
要拆下來,因為整棟在做冷氣,怕瞬間電流太大會跳電,所
以就拆下來,引擎是引擎,電流是電流,避免跳電,沒有人
要我們拆的,是我拆下來的。」、「(法官問:斷電器是作
何使用?)怕負載超過才會去裝,如果使用不超過就不用裝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如果今天有斷電系統,是否
會造成今日的事故,引擎是否會燒掉?)引擎不會燒掉。」
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足見原告確實於交付系爭發電器
予被告時已將過載保護斷路器拆卸下來;又證人即巨凱公司
之維修人員洪春生證稱:「啟動電流有五倍,只要超過380
安培以上有時候就會斷電,造成困擾,有時候就不裝,所以
我們要到現場知道他們用多少安培。」、「普通我們也會把
斷路器拿掉,因為用電都是緊急用電,如果斷電的話由我們
工廠再到發電機的位置這段路程就會出問題。」、「我們通
常都是先瞭解用電多少,所以最怕的是額外用電這樣就容易
負載過重。」等語,依前開證詞,原告於交付系爭發電器逕
將過載保護斷路器拆除,係因慮及會有負載過重之斷電問題
,為求方便、簡省麻煩才會將之拆除。然查,證人即執業電
機技師 施連舫 於本院證稱:一般之發電機均要有過載保護斷
路器。其保護的是發電機輸出後的負載側過載或短路,是發
電機跟用電之間的保護裝置,是用來保護發電機,避免負載
側過載或短路而損害發電機。一般使用情形不可以把斷路器
拔除,如果拔除將失去保護功能,發電機如果有過載或短路
,就會損害,至於損害的情形要看是過載或短路,過載會線
圈燒燬,短路有可能會線圈彈出來也有可能是線圈燒燬等語
(見本院卷第107頁以下),準以此觀,過載保護斷路器實
為發電機不可或缺之安全裝置,若因貪圖方便將之拆除,除
可能造成發電機燒燬外,亦可能引發短路之可怕災害,不可
不慎。按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
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
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本件出租人即原告於交
付系爭發電機時有保持發電機於正常使用之狀態,系爭發電
機本身固無操作使用上之問題,但過載保護斷路器乃不可或
缺之保護裝置,原告逕將拔除,不符用電保護之安全常規,
若因過載發生租賃物之損壞,應認原告亦與有過失。
六、按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
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
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
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
此限,民法第432條定有明文。又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
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
質而定之方法為之,同法第438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被告
向原告承租系爭發電機,本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保管
系爭發電機,且在使用過程尤應注意其用電量之安全範圍,
如有過載即應即刻採取安全措施,但被告竟疏未注意應隨時
檢視負載是否過重,使用過多、複雜之電器設備,於過載時
亦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終導致系爭發電機引擎損毀,依
照上開之規定,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次按損害之發生
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民法第217條第1項亦有明文。原告之使用人於交付系爭發
電機時,逕將不可或缺之過載保護斷路器拔除,實不符用電
保護之安全常規而致被告用電過載,造成系爭發電機之毀損
,對於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本院斟酌前述各情,認原告
應負10分之4之過失責任,則被告所應負之過失責任即為10
分之6,爰依上開比例減輕被告之賠償金額,從而,被告對
原告應負之修理費用應減為206,653元(即344,421元×0.6
,元以下四捨五入)。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應
於206,653元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1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前開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本件
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 陳明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
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准許之。另依職權
確定本件訴訟費用3,750元,應由被告負擔5分之3即2,250元
,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狀(均須按他造人數之人數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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