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0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