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三○號),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原係位於臺中市○○區○○○路○段○○○號「AV女優館VCD出租店」之員工,因故遭解職後心生不滿,竟與友人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六時許,戴口罩進入前開「AV女優館VCD出租店」內,趁店內僅剩乙○○一人時,先由甲○○對乙○○恐嚇稱:「今天是要來找總經理麻煩,配合一點」等語,並命乙○○進入櫃檯內,丙○○旋即尾隨進入櫃檯內與乙○○併坐,並以左手搭住乙○○的左肩,向乙○○恫稱:「不用怕,今天不是來找你的,是要找你們總經理的麻煩,配合一點,不會對你怎樣」等語;甲○○復在一旁以恐嚇的言語,向乙○○恫稱:「只要你配合,就沒有事,把錢拿出來」等語,要求乙○○交出櫃檯抽屜內之營業款項,使乙○○心生畏懼,而將該店內之營業款項新臺幣(下同)三千七百元交付予甲○○、丙○○二人,甲○○、丙○○二人始離去。嗣經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十
八、二四至二六頁),核與被害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一張附卷為證(見偵卷第一四頁),足認被告二人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丙○○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二人均正值青年,竟不思以己力謀取所需,而圖謀不勞而獲,又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所得財物非鉅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知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