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05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建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建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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