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6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劉建宗 被告群科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博森 (原名 王靖昆 )被告 洪彩堤 (原名 洪紫瑄
隋淇安 (原名 隋曉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群科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群科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之一第十一行中關於「月30日、同年12月3日、102年11月1日、102年2月7日、102」之記載,應更正為「月30日、同年12月3日、102年1月11日、102年2月7日、10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 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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