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816號原告 鄭智銘 住新北市○○區○○路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呂昀叡 律師被告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智正 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 律師
陳泰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智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