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林聰勳 被告 黃盛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9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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