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瑞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瑞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瑞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現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在102年1月25日刑法第50條修正施行後,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對受刑人所犯數罪所處之徒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時,於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以維護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4年3月2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另所處併科之罰金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受刑人黃瑞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3月併科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103.05.04│101.12.18後數日至103.2.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速偵字第793號│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688、1599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苗交簡字第560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4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6.26│103.12.09│├─┼──────┼──────────────┼────────────────┤││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苗交簡字第560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8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9.05│104.02.05│├─┴──────┼──────────────┼────────────────┤│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086號│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06號│└────────┴──────────────┴────────────────┘
羈押無無執行已履行社會勞尚未執行
動44小時6小時折算一日、折抵刑期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