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11號原告 顏鈺珊 被告 游忠羣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上易字第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