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467號聲明人 葉淑芬 被繼承人 温邱久妹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緣聲明人葉淑芬為被繼承人温邱久妹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6月1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次按民法第1077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其修正理由謂:「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取得收養者婚生子女之地位與身分,因此,養子女與養父母之親屬間,亦發生相對應之親屬關係…」、「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依司法院釋字第二十八號解釋,仍屬存在,僅權利義務關係停止…」,是養子女因收養關係之成立,與養父母間發生法定血親之親屬關係,致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自然血親關係雖不因之消滅,惟此基於自然血親所生相互間權利義務關係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應處於停止之狀態,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並無遺產繼承權,合先敘明。
四、經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温邱久妹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業已死亡等情,固據其等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惟據卷內戶籍謄本顯示聲明人葉淑芬前曾為第三人葉甫雲所收養,且觀其戶籍謄本之記事欄未存有終止收養之登記,形式客觀判斷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基於自然血親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前因收養而猶處於停止之狀態,故聲明人蘇賴參妹對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並無繼承權,渠自無得拋棄繼承可言,是本件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