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8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清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華典大酒店(即中視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周盛淵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典大酒店(即中視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周盛淵發給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以何人為債務人並陳明對債務人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聲請人雖於102年5月29日具狀陳報,惟仍未盡表明之責,尚難認已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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