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正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磐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莊智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