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具保人乙○○住台右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執聲沒字第六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九0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偽造文書罪,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右開聲請意旨,有被告及具保人戶籍查詢資料各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五份、拘票二份、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二份等資料影本在卷可稽,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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