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1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村○○路49之9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