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9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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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969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債務人甲○○戶籍設於臺南縣永康市戶政事務所,故
債務人甲○○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前開規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金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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