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乙00000000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並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
第204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依下附訴訟費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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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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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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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5,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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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5,070元│訴訟費用應由相對│
│││人連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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