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穿透力創意行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8號返還所有物事件,於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二十九
日下午四時整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范智達
書記官 梁華卿
通 譯 許珮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返還由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起
至同年七月十五日止,交付給被告的所有AP精靈蛋桌面互
動性程式及程式編寫內容。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兩造爭執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至被告公司交付已製
作完成的上開軟體程式及程式編寫內容,被告方面並未給
付原告製作費用及與原告簽訂契約,被告即應返還原告被
告占有之上開軟體程式及程式編寫內容。
(二)被告則以原告雖於九十年七月三日承攬被告AP精靈蛋桌
面互動性程式設計之工程,而原告並未遵期完成程式設計
,且所完成之部分因有多項瑕疵,根本無法使用,今原告
請求返還標的物,然事隔多年,當初原告交付被告之磁片
早已佚失,再就原告所交付之「物」觀之,原告係交付被
告一內有電磁紀錄之磁片,而兩造所重者,實為磁片中之
電磁紀錄,此電磁紀錄,為智慧財產權,僅能成立「準占
有」,而準占有以對財產權之行使為要件,今被告既未行
使該財產權,則便無「準占有」之狀態,被告之請求返還
占有物,便無根據等理由資為置辯,並聲明求為駁回原告
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至被告公司交付已製
作的上開AP精靈蛋桌面互軟體程式動性程式及程式編寫
內容之情,為被告方面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二)經查,原告所交付給被告之上開軟體程式及程式編寫內容
,本身應為著作財產權範圍,即被告取得之上開軟體程式
及程式編寫內容,若未經原告就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及授權
,被告則不得行使上開軟體程式及程式編寫內容之著作財
產權。而既然原告未將上開軟體程式及程式編寫內容讓與
及授權給被告使用,被告方面即未取得軟體程式及程式編
寫內容之著作財產權,原告仍為軟體程式及程式編寫內容
之著作財產權人,則尚難認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返還上開軟
體程式及程式編寫內容。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上開軟體程
式及程式編寫內容,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予一併駁回。
(三)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
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梁華卿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