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4號原告 劉家芬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複代理人 孫皓倫 被告凱悅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志銘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陳俊翔 律師 蘇庭萱 律師複代理人 吳益群 律師
游弘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育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