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03號原告 施俊安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複代理人 劉玉麟 被告 簡克昌
簡賴金英 簡群益 簡清龍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永順簡文枝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簡賜祥 (簡文枝之承受訴訟人)
簡賜川 (簡文枝之承受訴訟人) 簡舉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隆泉 被告 簡福進
簡士清 簡津來 簡嘉慧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廷勳 被告 簡宏諺 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 律師被告 簡吳秀美
簡玉貞 簡慈賢 簡利原 曹武松 盧福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盧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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