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03號原告 施俊安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複代理人 劉玉麟 被告 簡克昌
簡賴金英 簡群益 簡清龍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永順 ( 簡文枝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簡賜祥 (簡文枝之承受訴訟人)
簡賜川 (簡文枝之承受訴訟人) 簡舉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隆泉 被告 簡福進
簡士清 簡津來 簡嘉慧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廷勳 被告 簡宏諺 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 律師被告 簡吳秀美
簡玉貞 簡慈賢 簡利原 曹武松 盧福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盧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