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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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4號上訴人 劉家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悅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79,100元(即以先位聲明所示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00元×面積29.81平方公尺);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38,739元,則依上列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3,279,100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