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雪英
黃浩諒 黃浩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浩揚 間因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關於請求確認遺囑無效暨分割遺產之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上訴人所提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認被繼承人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08,661元,此部分上訴利益為上訴人就被繼承人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478,248元(計算式:6,608,661元×(1/4-1/8)×3人=2,478,24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另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當面陳述道歉啟示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以上合計應徵上訴費42,828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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