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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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О號
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九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丙○○與告訴人乙○○為夫妻關係,平日相處本有嫌隙,丙○○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晚上九時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街○○巷○號住處樓下,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丙○○竟基於傷害之故意,出手毆打乙○○,致其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輕微腦震盪、右上腹壁皮下瘀傷、右上臂皮下瘀傷等傷害。又乙○○因懷疑被告丙○○與被告甲○○有曖昧關係,於同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五時許,在上址相遇,又因一言不合,被告甲○○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安全帽出手毆打及拉扯乙○○,致其受有頭部、雙手前臂及上臂多處瘀傷抓傷之傷害。本件原告因被告等傷害行為,致受有如前揭所述之傷害,原告身體上受有損害,其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原告自得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五十萬元。
(三)證據:引用刑事九十年易字第三五九三號卷宗之證據。
二、被告丙○○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不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被告甲○○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不同意原告之請求。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甲○○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瑜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